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3执恢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155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佐敦涂料(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一案,(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70122.37元及利息(利息以270122.37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但所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总额以不超过270122.37元为限)并负担诉讼费5352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2)粤0113执恢467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房地产登记资料;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中山路毛南家园二期B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0)环江县不动产权第0××0号】,本院已在本案中查封上述房屋档案,由于上述房屋为限价普通商品房,经向当地国土部门发函调查,回复上述房产暂不能拍卖,鉴于该房产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故暂无法处置。
三、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车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W××**号汽车,由于已达强制报废标准,故无法处置。
四、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未持有证券。
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汇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现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