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07民初5283号 原告:广西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三联村立卢坡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B7GT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二组团27号楼A座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Q0D0W74。 负责人:***。 被告: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彬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8号涌泉公寓1楼1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2940734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西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