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3130民初3241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宝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L1XKT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8号涌泉公寓1楼1单元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3294073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诉被告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
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