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欣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欣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482民初8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诉讼代理人:***,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 被告:江西省欣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共安中大道西侧服装电子商务城(万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5MRRQ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欣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盛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进行庭前调解,因调解不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欣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退伙补偿款44,61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花费的律师费、误工费20,000元;3.被告欣盛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9日,原告***、被告***与**签订《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设立被告欣盛公司,注册资本218万元,启动资金为39万元,三方平均出资,各出资13万元。在三人出资前,被告欣盛公司已经注册设立,被告***的妻子**占股51%、**占股49%。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及**三人签订《退股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及**二人退出公司经营,公司资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79,666元,并承诺2020年3月1日前支付20,000元、5月1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于8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付款,按尾款总额1%每月支付利息,如11月1日前未付清,因承担因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20,000元。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退股金35,047元,余欠44,619元未付,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就原告***所述合伙、退伙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已向原告***支付130,000元,其中70,000元为退股金,另60,000元为业务分红,现尚欠股金仅余9,666元,原告同意继续支付,但原告诉请主***费、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应负担。 被告欣盛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就被告*****已经支付退股金7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鉴于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庭审中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原告***、被告***均确认尚欠退股金为9,666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退伙投资,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应根据协议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诉请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依据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支付律师费、误工费20,000元,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且违约责任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欣盛公司就退伙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欣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退伙金9,666元,并以9,6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原告***负担6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