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99号

原告:偏初热丁,男,藏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原告:**,男,藏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原告:****,男,藏族,1992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原告:丁争,男,藏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以上四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蔡学蓉,木里县法律援助办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园丁街富康综合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次而龙布,男,藏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偏初热丁、**、****、丁争诉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次尔龙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偏初热丁、**、****、丁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偏初热丁、**、****、丁争负担。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达娃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