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99号
原告:偏初热丁,男,藏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原告:**,男,藏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原告:****,男,藏族,1992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原告:丁争,男,藏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以上四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蔡学蓉,木里县法律援助办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园丁街富康综合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邓国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次而龙布,男,藏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县。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偏初热丁、**、****、丁争诉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次尔龙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销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偏初热丁、**、****、丁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偏初热丁、**、****、丁争负担。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达娃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