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民初100号
原告:***姆,男,藏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俄,男,藏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边玛龙布,男,藏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吉村,男,藏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联布,男,藏族,199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稻城县。
原告:李荣会,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陈友明,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边玛扎西,男,藏族,1992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布洛,男,藏族,1980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偏初翁丁,男,藏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达翁次里,男,藏族,1975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丁争布祖,男,藏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女,藏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土丁儿戈,男,藏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降央桑珠,男,藏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偏初翁丁,男,藏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拥青,女,藏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朗机旦珠,男,藏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木里藏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学蓉,木里藏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援助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园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3378289389。
法定代表人:邓国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次尔龙布,男,藏族,198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姆、***俄等18位原告诉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次尔龙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文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姆、***俄等18位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姆、***俄等18位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姆、***俄等18位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姆、***俄等18位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仁青祝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