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3426民初1148号
原告:凉山州全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10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41952XN。
法定代表人:赖志坚,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欢,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园丁街富康综合小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3378289389。
法定代表人:邓国居,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杜非,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系被告职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住:四川省会东县,(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凉山州全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公司)与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全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23145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从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0日,原、被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挖掘机设备,用于其承建的美姑县井叶特西风电场A标段道路、风机基础开挖及吊装分包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于2020年5月31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租赁费173145元。结算后,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0元,余款123145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凉山州全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123145元;
二、若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则应当另行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314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1元,由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凉山州全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交,由被告会东县永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一并径直给付原告凉山州全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原告凉山州全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维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仁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