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01民初5117号
原告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指月街6号香格里拉大厦21层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65999X。
法定代表人唐寿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志吉,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风情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51906052T。
法定代表人吴如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亚东,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3778.00元,违约金53527.37元(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详见违约金计算表),两项共计807305.37元。二、2021年6月16日后的违约金按照3.85%/年计算标准支付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配电工程施工,双方分别于2017年6月签订《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配电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650000.00元;2018年3月28日签订《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10kV线路迁改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款70000.00元;2019年3月因专线电缆更换签订《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10KV显露迁改工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增项施工费33778.00元。上述工程项目于2019年7月10日经凯里市供电局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正常使用。按照双方约定,发生合同纠纷由甲方(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即2019年7月11日)后向原告支付:1、《施工合同》工程款650000.00元的90%,1年质保期满后15日(即2020年7月25日)后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10%工程质保金;2、《补充协议一》工程款70000.00元;3、《补充协议二》增项施工费33778.00元,三项工程款合计753778.00元。之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8日向被告催付工程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庭审中口头辩称:我方对原告起诉的本金无异议,希望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配电工程施工,双方分别于2017年6月签订《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配电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650000.00元;2018年3月28日签订《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10kV线路迁改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款70000.00元;2019年3月因专线电缆更换签订《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10KV显露迁改工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增项施工费33778.00元。上述工程项目于2019年7月10日经凯里市供电局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正常使用。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通电(即2019年7月11日)后向原告支付:1、《施工合同》工程款650000.00元的90%,1年质保期满后15日(即2020年7月25日)后支付剩余合同价款的10%工程质保金;2、《补充协议一》工程款70000.00元;3、《补充协议二》增项施工费33778.00元,三项工程款合计753778.00元。原告经多次催付工程款未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成交通知书》(编号:DZZC2017-TP20)、《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配电项目施工合同》、《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10kV线路迁改工程补充协议》、《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10KV线路迁改工程补充协议二》、工程完成照片、《电力电缆合格证》、《三相树脂干式电力变压器》、《智能真空断路器产品合格证》、《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报告》、《工程联系单》复印件各一份、《凯里供电局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意见书》、《搭火送电审批表》、《工程设计文件审核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审核会议纪要》、《供电方案协议》、《万博广场施工电源设备移交清单》、《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投运申请单》、退旧物资以及资料移交清单、《2019年10月21日拨款申请》、《2020年1月8日拨款申请》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内容表示认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在协商一致下签订《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配电项目施工合同》、《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10kV线路迁改工程补充协议》、《凯里市万博市民广场及停车场10KV线路迁改工程补充协议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经验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工程价款753778.00元及违约金53527.37元,同时支付2021年6月16日后的违约金按照3.85%/年计算标准支付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迟延付款有法定事由存在,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753778.00元,并支付违约金53527.37元(从2019年7月11日计至2021年6月16日),两项共计807305.37元。2021年6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3.85%/年计算标准支付至工程价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7.00元,由被告贵州省凯里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滕新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石 娟
书 记 员 杨昌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