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民初14681-2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指月街6号香格里拉大厦21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寿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哲辰,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1910097366,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被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机场路8号首开紫郡香堤1号楼。
法定代表人:信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仲锜,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946395,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越,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391899,特别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1年3月3日被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8月31日,被告(反诉原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0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贵阳首开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贵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