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执15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寿意,总经理。
被执行人:榕江县中医院,住所贵州省榕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乾,院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榕江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榕江县中医院在05×××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370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无继续冻结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榕江县中医院在贵州银行0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70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昌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