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32执1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寿意,总经理。
被执行人:榕江县中医院,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玉乾,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榕江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2019)黔2632民初55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榕江县中医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榕江县中医院在贵州银行0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70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昌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