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62号
申请人: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指月街**香格里拉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唐寿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辰,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妮,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欣水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绿苑小区悠然居**楼**负****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申请人: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绿苑小区悠然居**楼******iv>
法定代表人:李波。
申请人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欣水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0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支中心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大地意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欣水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060000元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君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洪霞
书记员周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