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某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81号 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某,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负责人:**。 被告:**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