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881号
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某,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负责人:**。
被告:**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2元,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