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5104号
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工业园1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钦振华,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8号(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4元,减半收取3,432元,由安徽广优特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