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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江苏某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2民初2062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于202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