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2民初2062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于202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