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民终1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北池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同得利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李政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