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1522号
原告: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田坪镇田冲村白岩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347017530P。
法定代表人:彭贵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系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系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原告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23462元,减半收取11731元,由原告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