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1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保36号
关于申请人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黔062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02×××02)存款26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6日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科技园支行02×××02_00007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78486272.49元,此前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已以人民币260万元为限作轮候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人民币2572213.70元,超额冻结金额人民币26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6日。至此,本案已保全完。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22执保36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