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

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财保10号
申请人:**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侗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2347017****。
法定代表人:彭贵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新区,组织机构代码914400002144*****。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申请人**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02×××02)存款2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02×××02)存款26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秀樑
书记员姚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