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康华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彭贵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玉屏贵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本院已生效(2019)黔0622民初1118号民事调解书,支付货款4149411元,以未付总款项41491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43894元。
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6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4261441.78元、20107.36元,合计4281549.14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放弃剩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于2020年6月22日将执行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43894元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622执2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2日结案。
审判员 宋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