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164号
申请人(担保人):滕州市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阳镇龙阳村镇政府东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滕州市四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48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滕州市北辛办事处****房屋一处或查封价值38万元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