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2858号
原告**,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585457558Q。住所地随州市玉柴大道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加丹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