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某某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4337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丹丹,董事长。 被申请人**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贝尔**支行05×××35账户上的存款6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邹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