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4337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丹丹,董事长。
被申请人**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贝尔市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贝尔**支行05×××35账户上的存款6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邹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