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民初1846号
原告:随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随县******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该村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县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玉柴大道玉柴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就争议租赁土地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属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随县******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