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

随县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21民初1846号 原告:随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随县******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该村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县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玉柴大道玉柴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就争议租赁土地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属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县******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随县******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