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3313号
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玉****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晨龙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平原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晨龙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晨龙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晨龙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