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3313号之二
原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玉****柴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晨龙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平原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晨龙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收取计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梁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