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4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码68901099-6。
法定代表人郑利猛,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8227781-2。
法定代表人张明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华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款208万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 黄 勇
执行员 曹荣邦
执行员 谭明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