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6民初692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员工),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枣庄宏图)、枣庄市山亭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