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仙霞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81民初1644号 原告:***,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城北街道。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1001号晋陕豫金融中心3层302、15层、16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济市中山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被告:***,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城北街道。 原告***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原告***4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