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81民初3336号
原告: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3元,由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