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81民初1644号
原告:仙霞,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城北街道。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1001号晋陕豫金融中心3层302、15层、16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碧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济市中山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被告:鲜于勇,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城北街道。
原告仙霞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鲜于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仙霞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原告仙霞4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