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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91民初1856号 原告:菏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龙国际花园以南金阳烈变国际广场第(A)1单元19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菏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菏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