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永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南翼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6民终2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永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黄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滨州市南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信城街道办事处东方星座东区沿街0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东(联航大厦)1-34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永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滨州市南翼投资有限公司、中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5)鲁162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