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鑫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印江宏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执1864号
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印江宏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坤,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印江宏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包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印江宏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兴鑫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黔0625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