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2332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博洪,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和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麓泉路交汇处延农创业大厦14楼1425房。
法定代表人:张义华。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和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晋
审判员 闵俊伟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