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02民初1062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9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024171××××,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02MB1C22376U,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牌坊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6874491P,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客运站东侧20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49003K,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北107国道东龙岗新城34号楼4**2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医院、新乡市红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2023年11月13日,被告新乡市红旗区人民医院申请追加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追加河南基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3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