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5126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代理人)。
被告:戴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