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新都荟5栋1521室。
法定代表人:蒋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56482434.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本院在执行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鄂0324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地长期务工也无法获得其具体地址,短时间无法知悉下落。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鄂0324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昌立
审判员 贺荣明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