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22民初765号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机电市场B区11栋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1MN4MTA4482。
经营者:钱彦军,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冬,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5栋1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564824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金额为50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在5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案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柳本清
人民陪审员*玲
人民陪审员阳建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