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与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1862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机电市场B区11栋116号。
经营者:钱彦军,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5栋15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鹏飞橡胶石棉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