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7006号之二
原告: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大成村九洲片九竹组27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亮,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市场间道40-2号(唐清正私房)。
法定代表人:唐勇林。
原告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祥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2367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087元,由浏阳市志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仲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汤雅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