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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集团理化检测有限公司、湖南四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6民初52298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80元,减半收取计1,514.40元,财产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