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新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御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欣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长江镇孝子碑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易岳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御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工业园工业大道01栋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文金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御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先撤回申请,故本院将依法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4民终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旷建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