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02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康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高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鸿川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