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102民初1177号
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丰街9号院1号楼2单元6层22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太原市。
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3月29日,原告公司员工钱建锋和被告签订了竖向筒壁液压滑模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山西吕梁离石交口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配合选煤厂原煤仓项目和清徐蒲阳洗煤厂项目发包给原告,滑模工程造价130万元加木工支木模75元每平方。合同还具体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及付款方法等,因单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壹拾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时,被告就催促原告立即进厂,原告遂于2019年3月30日将两车设备从内蒙及三门峡运送到被告指定的吕梁离石交口的工地,但设备运到后业主方离石交口煤业有限公司不让原告施工,原告无奈只能卸货等待被告协调,但被告迟迟不予回复,业主方限期原告将设备拉走,否则将强行清理。2019年4月8日,业主方强行将原告的设备清理,原告无奈只能又找车将设备运回三门峡。综上,业主方称和被告并不存在合同,所以,被告并没和业主方达成协议,而欺骗原告将设备从三门峡拉到离石,原告为此又派去工人数十人准备施工。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且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某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0元;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辩称:1、原告诉状里提到130万造价根本是子虚乌有的,只有离石洗煤厂双方的工程量。2、合同里没有约定开工和进厂时间。3、合同里第5条明确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或传真通知后5天内进场,请对方把通知书拿出来。为了防止口头有误,才明确约定只有书面和传真通知方可有效。4、原告所说的造价130万元不存在,我与原告当时谈的合同内容是交口镇贺家塔村离石煤业集团,合同当时约定的是22万元,我和离石煤业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原告就与我签订了这份合同,害怕这个业务被其他人拿走。合同没有约定开工约定,合同五条约定原告拿到通知书后五天内进场,但是原告没有拿到通知书就擅自进场。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签订《竖向筒壁液压滑模劳务承包合同》。工程为山西吕梁离石交口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配套选煤厂原煤仓项目和清徐浦阳洗煤厂项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在收到被告书面或传真通知后5日内进场,进场后被告给原告留10天的模具加工制作期,在具备滑膜组装的条件下,双方均应按“滑膜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计划施工,因单方面原因拖延工期、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六条第三款约定:“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遵守信誉。若单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壹拾万元违约金。”
后原、被告之间微信、电话沟通,原告于2019年3月30日将设备运至离石交口的工地。因被告未与离石交口煤业签订合同,离石交口煤业拒绝原告施工。2019年4月8日,原告将设备运回三门峡。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质证的承包合同、电话录音、施工场地录像等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拿到通知书就擅自进场,因有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实原告进场是经过被告同意,故其辩称不予支持。原告已将设备运至离石工地,证明原告已履行职责,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造成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若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期间支付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