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8568号
原告: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著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海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珍,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海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海阳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 焱
人民陪审员 白长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