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砖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泊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太湖县泊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