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泊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太湖县泊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砖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泊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太湖县泊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