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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3民初8970号 原告:某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邓某,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某事务所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