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3民初8970号
原告:某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邓某,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某事务所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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