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

2066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81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街山顶鹤翔路3号全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罗苏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苏0981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11400元。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广州广钢金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该公司于2002年年底领取营业执照,之后不满五年就停产歇业。 4、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将被执行人东台市中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