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636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240953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通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唐人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唐人通信公司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0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18468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0月7日期间因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计12640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计104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6日,原告入职被告开挖组**处,岗位系开挖组小工,至2020年7月12日被调到被告光缆组**处做小工,月工资5200元,劳务所信息每天工作8小时,实际工作12小时左右,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工程光缆组**用微信转账支付。原告于2020年10月7日因每天早餐吃的是前一天的冷剩饭而发生争执被辞退,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向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发现,原告***通过中介介绍前往案涉工地工作,发布在名为“**人力资源企业”群中的招工信息中未表明用工主体为被告唐人通信公司,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是接受劳动并支付其报酬的主体,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唐人通信公司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